2012年9月19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C)No 835/2012,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的镉限制相关条款。
(1) 对于第23条的第1点的第1和第2小段替换为以下部分:
1. 不得用于以下人造有机聚合物(也叫塑料材料)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 ——聚氯乙烯(PVC)[3904 10][3904 21] ——聚亚胺酯(PUR)[3909 50] ——低密度聚乙烯酯(LDPE),当其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3901 10] ——醋酸纤维素(CA)[3912 11] ——乙酸丁基纤维素(CAB)[3912 11] ——环氧树脂[3907 30] ——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3909 20] ——尿素-甲醛(UF)树脂[3909 10] ——不饱和聚酯(UP)[3909 91] ——聚乙烯对苯二甲酸酯(PET)[3907 60] ——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PBT) ——透明/普通聚苯乙烯[3903 11]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交联聚乙烯(VPE) ——高压聚苯乙烯; ——聚丙烯(PP)[3902 10] 从上述所列的塑料中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若镉在塑料中的含量等于或大于0.01%,则其不可投入市场。 |
(2) 对于第23条的第1点中加入以下部分:
2012年11月19日前,依据条款69,欧盟委员会应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依据附件XV准备文档,以评估除以上所列的塑料中使用镉是否应被限制。 |
详情可参考(EC)No 835/2012,以及“REACH”中的“对附件XVII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