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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对于电子电气产品的电磁场(EMF)辐射要求

发布日期:2012-06-14         浏览量:231

为了保护暴露在电磁场中的人体头部和躯干的中枢神经系统组织,减少其对人体造成的不良影响,欧盟出台了相关措施对电磁场(EMF)的限值和测量方法进行了规定。

欧盟关于电子电气产品电磁场辐射(EMF)的法规主要有R&TTE指令(1999/5/EC)和低电压指令(LVD,2006/95/EC),这两项指令包含了电子电气产品对于人体的健康要求,即EMF要求。其中EMF限值在欧盟理事会建议1999/519/EC中规定,该建议规定了暴露在0 Hz~300 GHz频率范围的电磁场(EMF)的最大限值。而不同产品电磁场辐射的测量方法标准则不同,具体体现在R&TTE指令和LVD指令的协调标准清单中。

目前,有关电子电气产品的EMF评判(测量方法)标准有:

标准编号产品类别

标准强制实施日期或

被替代标准符合性推断终止期

EN 50366:2003+A1:2006家用电器2008-11-01
EN  62233:2008家用电器2012-12-01
EN  62493:2010-2010照明设备2013-02-01
EN  62311:2008电子电气设备(0Hz-300GHz)2011-01-01
EN 50371:2002低功率电子电气设备(10MHz-300GHz)——
EN  62479:2010低功率电子电气设备(10MHz-300GHz)2013-09-01
注:橙色显示的为将被新标准替代的旧标准。

对于家用电器,2012年12月1日后,原家用电器EMF测量标准EN  50366:2003及其增补件A1:2006将被新标准EN  62233:2008所替代,EN 62233:2008修改采用了IEC 62233:2005。也就是说,2012年12月1日后,EN  50366:2003+A1:2006将不再具有LVD指令EMF健康要求的推断符合性。

对于照明设备,2010年2月颁布的该类设备EMF测量方法标准EN 62493:2010,将于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修改采用了IEC  6249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