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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7月8日发布了《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52号),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均可作为企业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相关申请材料。简而言之,企业凭前述材料即可办理出口通关,彻底解决困扰企业产品出口的政策限制。
公告原文: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3765250/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