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收入;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会费收支情况应每年书面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有权对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可以向理事会申请公开财务账目。
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 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十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一条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审批。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七十二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四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五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5年6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