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波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NINGBO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 INDUSTRY,缩写:NBAMD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宁波市内从事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的生产、经营企业、院校、科研、检验和临床单位等独立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自愿参加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全市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企事业单位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规范和监督本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行业信誉,不断提高全行业素质和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增加行业整体实力,为会员服务,反映行业企业的愿望和诉求,代表并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促进全市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鄞州区福明街道党工委。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区域: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行业调研、行业协调、信息交流、医疗器械注册、培训、标准、会展、技术咨询服务、质量体系检查等
(一)宣传贯彻有关国家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行业发展方面的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行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代表行业向政府部门反映诉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承办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规范和监督本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为,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促进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组织开展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活动,推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产品质量管理提高。
(五)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
(六)开展对本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的调查和交流,组织国内外展览会,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物,供企业和政府参考。
(七)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和经营管理等咨询和培训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整体实力。
(八)利用协会专业和人才优势资源,积极组织开展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从事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研发、生产、经营和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检验和临床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法人为单位会员,自然人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遵守会规会约,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承担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资料归档,并发给申请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承担本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五)按《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支持配合协会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工作,包括提供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严格自律,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变动或离职,因及时向协会提出书面变更。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四)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协会应当收回其会员证。协会应在每年年检后10天,在协会网站公布本会会员名单。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协会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报告;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六)对协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定和修改章程;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同时换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聘任秘书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聘请(或解聘)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五)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九)讨论通过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但就与由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会长授权一位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的签到、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监事会成员和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
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业内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本协会会长、副会长、选任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选任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聘任秘书长不限届数,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资料须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公开,同时在社会团体网页上公开。
第三十一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授权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一名会长。
会长、副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
第三十四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报告工作,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会所赋予的权力,维护本会利益。
第三十六条 理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可考虑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其理事资格,由理事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为3人。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职责:
(一)选举监事长;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四十一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可实行聘任制或选任制。
聘任制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应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名或提议,由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聘任制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选任制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任制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成员,出席理事会,享有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聘任制秘书长聘期可由理事会决定,可以连聘连任。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与理事成员任期相同。
第四十七条 聘任制秘书长在任期间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后,可提前解聘,并有理事会制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另行聘任。选任制秘书长的罢免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根据会长、常务副会长指示,具体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协会的其他活动;
(三)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讨论稿)经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审议;制定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选任制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七)受会长授权审批日常小额经费开支,一次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八)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秘书处会议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
会议纪要同时抄送本会监事会。
第五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逐步实行职业化。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提高人员的工作水平。
第五十三条 协会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激励和保障机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专职工作人员,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