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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波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NINGBO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 INDUSTRY,缩写:NBAMD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宁波市内从事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的生产、经营企业、院校、科研、检验和临床单位等独立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自愿参加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全市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企事业单位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规范和监督本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行业信誉,不断提高全行业素质和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增加行业整体实力,为会员服务,反映行业企业的愿望和诉求,代表并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促进全市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鄞州区福明街道党工委。本会接受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区域: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国家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行业发展方面的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行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代表行业向政府部门反映诉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承办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规范和监督本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为,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促进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组织开展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活动,推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产品质量管理提高。
(五)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
(六)开展对本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的调查和交流,组织国内外展览会,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物,供企业和政府参考。
(七)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和经营管理等咨询和培训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整体实力。
(八)利用协会专业和人才优势资源,积极组织开展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从事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研发、生产、经营和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检验和临床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法人为单位会员,自然人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遵守会规会约,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承担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资料归档,并发给申请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承担本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五)按《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支持配合协会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工作,包括提供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严格自律,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变动或离职,因及时向协会提出书面变更。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四)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协会应当收回其会员证。协会应在每年年检后10天,在协会网站公布本会会员名单。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协会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报告;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六)对协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定和修改章程;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同时换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聘任秘书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聘请(或解聘)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五)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九)讨论通过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一般不能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处理理事会职权的中除第十八条第(三)事项,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但就与由重大厉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务副会长应在会长授权下主持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的签到、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监事会成员和聘任制秘书长 列席理事会议。
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同理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除(一)、(二)、(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业内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其中常务副会长一名)。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选任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选任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资料须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公开,同时在社会团体网页上公开。
第三十五条 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
会员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在投票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基本情况,或由候选人分别向会议作规定时间的演讲。
投票结束后,由会议推选的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统计、核对,并由监票人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获得到会会员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获得到会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如果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三分之二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人选。
第三十八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授权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一名会长。
会长、副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须有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
第四十一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时: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报告工作,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主管秘书工作处及在会长出缺时代行其职务。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会所赋予的权利,维护本会利益。
第四十四条 理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你有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可考虑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其理事资格,由理事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为3人。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立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一)督促改进或执行和不予认可权。监事会对理事会执行工作计划不利或经费开支的预、决算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通知。监事会两次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的通知后仍未见改观的,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对该工作计划或预、决算不予认可,监事会应向会员大会通报。
(二)二次表决建议权。监事会发现理事会及相关委员会做出的主要行规及有关规定,存在违反或违背会员根本利益的隐患时,可以建议理事会及相关委员会进行二次表决。
(三)提醒注意和建议罢免权。监事会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能尽职尽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负责人可以提醒其注意并要求其及时改正。对监事会两次提醒注意并未及时改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负责人,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向理事会打出建议终止履行职务的通知书,并建议召开会员大会罢免其相应职务。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以下统称理事会)会议。
对于各类会议中需要表决通过的文件,理事会等各相关机构一般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报监事会,便于监事会事先行使监察职责。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五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五十三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该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十五条 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制。
第五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应有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监事。如果监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二分之一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监事人选。
第五十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协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五十八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五十九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协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六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监事长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长确定;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在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第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