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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2-12         浏览量:3091

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9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注意事项的通知》(浙科发成〔2018〕163号)和《关于开展2019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2)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推荐组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项目(人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推荐项目(人选)须符合《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推荐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须仍然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2.除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项目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外,推荐项目应是5年以内登记的科技成果(要求登记日期2014.1.1至2018.12.31)。

  3.推荐省自然科学奖,论文(专著)须公开发表2年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发表),并须提供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论文(专著)他引情况报告。

  4.推荐省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开发类项目须推广应用2年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推广应用)。

  5.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公益类项目须推广应用2年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推广应用),涉及土木工程的须是竣工验收后实际应用满2年以上的(即2016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

  6.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的作品须已公开出版发行3年以上(即2015年12月31日前已出版)。

  7.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类须是完成期满1年以上,并经工作验证的(即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规划、计划须实施3年以上(2015年12月31日前实施)。属于党委或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畴的,不得推荐。

  8.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仅限于列入国家、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企业,已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单项技术或者产品,可以作为说明企业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效果和效益的内容。

  9.财政经费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须提供验收证明等材料。

  10.同一人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重大贡献奖除外)。

  11.推荐项目不涉及任何保密内容。

  12.推荐涉及多个完成单位时,须提供完成单位合作关系的说明,包括合作时间、方式和证明材料等。省外单位或个人与我省合作完成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推荐,但主要工作在省外完成的不得推荐。归国外所有的论文、专著、知识产权等不得作为推荐的支撑材料。

  13.按规定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批证明。

  二、宁波市推荐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人选)由具有宁波市科学技术奖推荐资格的单位、专家推荐。

  三、宁波市推荐项目(人选)在已经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成果(人选)和其他特别重大的创新成果中遴选并择优推荐。

  四、我市具有自主推荐资格的相关单位、专家,应从已经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成果(人选)和其他特别重大的创新成果中择优推荐。

  五、2019年度推荐申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成果,不得参与本年度宁波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

  六、各推荐单位、专家(含具有自主推荐资格的相关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推荐候选项目(人选),并在1月23日前填写《拟推荐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发送至邮箱gyx@nbsti.gov.cn。

  七、我局将根据《通知》要求对宁波市推荐项目进行审查、公示,并报送省科技厅。
 

  我市具有自主推荐资格的相关单位、专家,应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把关,切实履行推荐职责,做好组织推荐工作。

  联系人:葛育祥 87811023

      曹伟国 89187178

  附件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9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注意事项的通知

  附件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附件3、拟推荐项目基本情况表.docx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月14日